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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章程
2016-05-31 16:59     (点击: )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和政策,提高师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发挥师范大学在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中的主导作用,加强语言文字规范知识教育,注重学校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提高,特成立重庆师范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各项工作。
第二条学校语委主管全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由学校校长任主任委员,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常务副主任委员,教务处处长、语言文字工作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人事处、党政办、学生处、宣传部、团委、文学院、科研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委员,任期三年。
第三条语委下设办公室和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挂靠教务处,在语委领导下具体实施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和规范化的组织工作。学校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接受语委办的领导和重庆市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实施本校的培训测试工作。
第四条进一步加强校园用字管理。要依法贯彻国家现行文字政策和文字应用管理规范标准,对各种不规范用字要堵源截流,标本兼治,努力提高学校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各项集体活动中都使用普通话。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加强测试员队伍建设。注重对普通话测试过程的管理。
第五条工作职责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负责制订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师生员工使用普通话和学校使用规范文字的情况,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要求纳入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和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并渗透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逐步与教师评聘、考核挂钩。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是评估教学质量、评选优秀教师、评聘教师职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普通话测试达标应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和教师录用条件之一。明确提出对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师基本功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语言文字规范要求,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
(三)对在校学生开设语言文字相关课程,全面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凡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应在教学中增加普通话口语交际方面的内容,加强口语课教学,并在课时安排和考试、考查等环节上给予保证。
(四)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文字工作的宣传报道、总结表彰工作,组织师生推普队伍,举办相关的广播节目和刊物;规范校园用字。学校的校徽、名称牌用字,公文、印章用字,证书奖章用字,橱窗印刷用字,文体活动和会议用字,指示牌标语牌广告等用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
(五)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科研工作。营造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坚持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积极引导师生关注社会语言生活,监督、评测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积极参与语言文字和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国家制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师范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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